山东壮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壮诚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82民初590号
原告:山东壮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东山街道峨石山路588号。
被告:山东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壮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6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原告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岛支行及被告签订质押资产监管协议,由被告负责监管原告用于贷款质押的资产,原告向被告缴纳保证金,现合同已履行完毕,被告应将保证金返还,但被告现仍欠60000元保证金未返还。为此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山东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且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山东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壮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连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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