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壮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壮诚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执保765号
申请人:山东壮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海阳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海阳市。
本院在审理山东壮诚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山东壮诚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82民初74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09000元。2022年8月2日,山东壮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并申请使用网络查控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09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姜宝超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