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壮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隆腾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民辖终1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汇利北园********。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隆腾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汇利北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壮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石岛峨石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炳成,经理。
上诉人***、大连隆腾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壮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21)鲁1082民初58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大连隆腾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已约定发生争议,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项目在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或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现被上诉人因索要货款向原审法院起诉,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上诉人称与被上诉人约定争议由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因双方对账后重新就欠货款事宜签订了《协议书》,并约定产生争议,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系对原合同中的管辖重新进行了约定,原合同中关于管辖条款的约定因此无效,但因上述《协议书》中约定的管辖法院并不明确,亦为无效,故本案应按法定确定管辖,原审法院作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涛
审 判 员  郑华章
审 判 员  于 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秀艳
书 记 员  谷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