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民初508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山,荣成宁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壮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2755846XW,住所地荣成市石岛峨石山路**。
法定代表人:刘炳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壮诚集团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金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