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壮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壮诚集团有限公司与荣成市恒泰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1082民初4406号
原告:山东壮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2755846XW,住所地:荣成市石岛峨石山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恒泰石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3444863745,住所地:荣成市人和镇炮前村。
原告山东壮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恒泰石材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壮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荣成市恒泰石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壮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付所欠石料款2994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对外经营石料业务。自2014年1月12日起,原告先后多次向被告提供石料,截止2015年1月12日,原、被告之间共计产生349450元的石料买卖款项。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0元货款后,迟迟不予支付剩余货款。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荣成市恒泰石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从事石材加工的个体企业。自2014年1月12日起,原告多次向被告提供石料。截止2015年1月12日,原告为被告提供石料累计折款349450元,有被告员工签名的发货凭单和应收账款明细账为证。后被告支付50000元,尚欠29945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被告以无款为由拖付至今。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被告既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石料及被告所欠石料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理应偿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荣成市恒泰石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所欠原告山东壮诚集团有限公司石料款2994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6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荣成市恒泰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于强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樊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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