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壮诚集团有限公司

***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82民初3547号
原告:翟学斗,男,195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荣成市。
被告:***,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荣成市。
被告:***,男,汉族,住荣成市。
被告:山东壮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石岛工业园鹅石山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学斗与被告***、***、山东壮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学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翟学斗负担。
审判员***

二0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于丽***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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