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6164号
本院于2022年6月2日对原告***欢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津0116民初616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津0116民初616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第4段第1行、第7页第9行、第8页第12行“2022年2月9日”补正为“2022年2月16日”
审判员 谢淑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