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佳欢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欢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16221号 原告:***,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乐陵市。 被告:***欢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大道1988号2-2905(天津禾诚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6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欢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