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16221号
原告:***,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乐陵市。
被告:***欢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大道1988号2-2905(天津禾诚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6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欢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