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韵都电梯有限公司

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烟台韵都电梯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02财保3006号
申请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
法定代表人:黄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峰、邓国华,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烟台韵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iv>
法定代表人:蔡敏,经理。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衡山路**世基大厦******v>
负责人:王冬青,经理。
申请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韵都电梯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烟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烟台韵都电梯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456824.79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12月18日本院收到株洲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保全申请书等材料,且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韵都电梯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456824.79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2804元,由申请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曲泳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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