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韵都电梯有限公司

无锡鑫丽骏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与烟台韵都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民初758号
原告:*****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硕放经发一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064506342C。
法定代表人:王欣,总经理。
被告:烟台韵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675504709F。
原告*****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韵都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立案。原告*****电梯装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电梯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永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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