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韵都电梯有限公司

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执522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松北路6988号1幢1层105室J157。
负责人:黄虎,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石街村委上路桥村33号。
被执行人:宋玉红,女,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石街村委上路桥村33号。
被执行人:烟台韵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24号。
法定代表人:蔡敏,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宋玉红、烟台韵都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网络冻结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内456824.7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可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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