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韵都电梯有限公司

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烟台韵都电梯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执41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522号601室。
负责人:黄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峰,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国华,职工。
被执行人:烟台韵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24号。
法定代表人:蔡敏,总经理。
被执行人:宋玉红,女,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执行人:***,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韵都电梯有限公司、宋玉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株洲仲裁委员会(2020)株仲裁字第1215号裁决由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善乐
审判员  王兴龙
审判员  林文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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