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裕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延安市裕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602执恢192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裕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新区(北区)建设指挥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月12日出生,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枣园石佛沟***4号楼2**1801室。公民身份号码:6127271980********。 本院在执行延安市裕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71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01867.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462元,承担本案执行费9419元。 2023年4月24日,申请人延安市裕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3)陕0602执恢1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果。 审判长 王 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