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602执恢394号
延安市裕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延安市裕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民初58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延安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854208.03元及逾期违约金、律师费75000元、案件受理费19210元、执行费41692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延安市裕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表示被执行人延安圣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私下已将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并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并向我院执行专户缴纳执行费41692元,案件执行完毕。本院认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民初58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延安市裕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民初58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