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23093号
原告:延安市裕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区(北区)建设指挥部。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门外大街20号办公12B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延安市裕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磊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延安市裕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延安市裕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 杰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