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裕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延安亨昌(集团)益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执3683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裕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区(北区)建设指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E28G2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延安亨昌(集团)益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翰林府商业办公楼3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55002567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延安市裕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延安亨昌(集团)益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602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8080730.52元;2、加倍支付延缓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受理费:34182.56;4、执行费67803元。2023年2月23日申请执行人表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处理,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执36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演晴利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