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执4270号
请执行人:宁乡市***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花明楼镇常山村城新组52号。
经营者:黄建国,男,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市。
被执行人:盐城建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钱江财富广场1幢2-2105室(CN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宁乡市***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盐城建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宁乡市***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盐城建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合法权益的处置,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182执427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严 曦
审判员 ***
审判员 文 学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