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3执86号
申请执行人: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杨陵区揉谷镇田西村0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6TKCK46P。
法定代表人:刘海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海科,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盛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凌示范区揉谷镇法禧村村委会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59665440X4。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盛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盛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252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9元、执行费8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盛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方式、数额以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
审判长 冯佳晨
审判员 王丹萍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霍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