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3执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杨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6TKCK46P。
法定代表人:刘海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海科,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盛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凌示范区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59665440X4。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403民初156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盛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252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9元、执行费88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盛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4000元,剩余案款于2022年4月开始,每月月底前支付4000元,直至案款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403执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佳晨
审判员 王丹萍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霍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