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第168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建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埕口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东海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4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建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东海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第14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丁世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