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民初9755号之二 申请人∶杭州***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杭州***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1)陕0104民初9755号民事裁定:冻结、查封被申请人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13519.45元的财产。申请人杭州***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13519.45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