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483执180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纵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桐乡市德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高发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纵申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桐乡市德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桐乡市德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完毕,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