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民初4530号之二
原告:桐乡市德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齐福路1216幢3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65877950R。
法定代表人:董德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凯达,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荣,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暂住浙江省桐乡市。
原告桐乡市德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桐乡市德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桐乡市德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38元,减半收取计716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69元,由桐乡市德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钟一鸣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