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执9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被执行人:***之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镇西后仓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RRK3818(1-1)。
法定代表人:周刘,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生效的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3民终33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本案已执行完毕,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之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彭向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婷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