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之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之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执9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被执行人:***之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镇西后仓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RRK3818(1-1)。

法定代表人:周刘,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生效的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3民终33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本案已执行完毕,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之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彭向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婷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