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之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之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执9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被执行人:***之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镇西后仓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RRK3818(1-1)。

法定代表人:周刘,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生效的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3民终33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之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6114.61元,冻结的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彭向阳

二〇二一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婷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