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执15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9月19月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
申请执行人:***,女,194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朝阳县。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朝阳县。
申请执行人:王净净,女,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朝阳县。
被执行人:辽宁渐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大沟街道办事处大范村。
法定代表人李硕,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净净与被执行人辽宁渐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辽宁渐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做出限制高消费决定。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评议,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福来
审 判 员 谢 菲
代理审判员 杨 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