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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执166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辽宁渐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辽宁渐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福来
审判员 谢 菲
审判员 杨 雨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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