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321执保35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申请人:***,男,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临沂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孙祖镇代庄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MA3ELMFA7F。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沂新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8983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现因被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资金300000元担保,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璐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