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泰盛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博泰盛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91民初2696号
申请人:山东博泰盛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微动新都****楼**。
法定代表人:秦传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红波(特别授权),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如意工业园v>
法定代表人:邱亚夫。
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博泰盛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请求,请求贵院依法查封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500000元或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博泰盛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500000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文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王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