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宏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滨州市昆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2民初945号

原告:山东宏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三路545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滨州市昆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九路东王家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新娥,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宏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昆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宏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宏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军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凯亮

书 记 员  孙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