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圣钰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宏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1财保99号
申请人:山东圣钰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贤文花园新南区34号楼2单元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P7X9T89。
法定代表人:李娅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鸿震,山东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山东宏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二路渤海二十四路景尚明珠北沿街楼4楼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3491637340。
法定代表人:杨华,经理。
被申请人:曲阜新鸥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陵城高新区济宁学院路东首路北办公楼第四层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MA3MBYL68J。
法定代表人:廖海峰,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宏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曲阜新鸥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申请)在银行的存款1787453.25元。申请人以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交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宏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曲阜新鸥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87453.25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在冻结期限内,未经本院许可,被告不得支取。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植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万守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