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民初14577号
原告:山东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625398849,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官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达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达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男,1969年07月0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山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沂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88271238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万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广州路与孝河路交汇鲁商中心**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A3EXDR7X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金孜,男,副总经理,住罗庄区。
被告:临沂风雅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广州路与汶河路交汇处鲁商中心**楼**信用代码:91371302HA3CDCDN8N。
法定代表人:殷彦丽,总经理。
原告山东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风雅珠宝有限公司、山东万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1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