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旺欧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万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92财保436号
申请人山东旺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沃尔沃路西前兰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D4ALM7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万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广州路与孝河路交汇鲁商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EXDR7XL。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风雅珠宝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广州路与孝河路交汇鲁商中心**楼**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DCDN8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4年6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女,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山东旺欧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万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风雅珠宝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50万元财产。申请人山东旺欧商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旺欧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万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风雅珠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旺欧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相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