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1457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亿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625398849。

法定代表人:黄桂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伟,山东达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明坤,山东达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男,1969年7月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山东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沂河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88271238G。

法定代表人:张景江,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万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广州路与孝河路交汇鲁商中心A5号楼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EXDR7X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风雅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广州路与汶河路交汇处鲁商中心A5号楼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DCDN8N。

法定代表人:殷彦丽,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亿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万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风雅珠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亿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15303781.86元,本院于次日作出(2019)鲁1302民初145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9月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15×××67内存款(应冻结15303781.86元,已冻结3667730.25元),于9月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万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新支行账户为37×××15内存款(应冻结15303781.86元,已冻结1385000.61元)。2019年11月7日,山东亿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9)鲁1302民初14557号民事裁定书,主张双方已达成和解,其公司申请人已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元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15×××67内存款和被申请人山东万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新支行账户为37×××15内存款共计15303781.8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俊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鞠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