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92财保177号
申请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领瑞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指挥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00MA3PJJT21L。
经营者:范承彬。
被申请人:山东万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广州路与孝河路交汇处鲁商中心A5号楼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EXDR7XL。
法定代表人:张琳琳,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领瑞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万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40万元财产。申请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领瑞建筑设备租赁站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领瑞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万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领瑞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相 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建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