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执65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3月2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张琳琳,女,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山东万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广州路与孝河路交汇鲁商中心A5号楼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EXDR7XL。
法定代表人:张琳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02民初2055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琳琳、山东万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案已指定至临沭县人民法院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销除对(2022)鲁1302执65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管晓蒙
审判员 曹雪峰
审判员 胡晓东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贵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