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6333号
原告:青岛金茂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钦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红,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万顺利,董事长。
原告青岛金茂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青岛金茂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金茂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金茂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953元,减半收取9476.5元,由原告青岛金茂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魏 来
审 判 员 牟 林
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