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黄民初字第728号
原告青岛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XXX。
法定代表人万顺利,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忠,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XXX。
法定代表人王增连,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冠华,北京市京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岛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孙维同
审判员  赵成名
审判员  张艳丽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薛 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