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道照明(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与东道照明(上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3900号之二
原告: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外钱公路**。
法定代表人:叶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双林,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道照明(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福州南路**宝龙城市广场小区**楼商业单元****div>
负责人:王建军。
被告:东道照明(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民京路******>
法定代表人:刚恒举。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道照明(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东道照明(上海)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766元,合计诉讼费791元,由原告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付本院)。
审判员  范培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汪燕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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