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道照明(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与东道照明(上海)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390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外钱公路**。
法定代表人:叶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双林,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东道照明(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福州南路**宝龙城市广场小区**楼商业单元****div>
负责人:王建军。
被申请人:东道照明(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民京路******>
法定代表人:刚恒举。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道照明(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东道照明(上海)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2021)沪0114民初239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东道照明(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东道照明(上海)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74,668.01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申请合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东道照明(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东道照明(上海)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被申请人东道照明(上海)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东道照明(上海)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74,668.01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培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汪燕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