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3899号
原告: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外钱公路**。
法定代表人:叶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双林,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龙云,女,公司员工
被告:东道照明(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民京路******div>
法定代表人:刚恒举。
原告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道照明(上海)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奇光灯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晓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凡凡
书 记 员 许梦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