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道照明(上海)有限公司

大峡谷照明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东道照明(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2350号
原告:大峡谷照明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865977443,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
法定代表人:张家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莎,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道照明(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MA1G81BN86,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
法定代表人:刚恒举,执行董事。
本案在审理原告大峡谷照明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道照明(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峡谷照明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大峡谷照明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峡谷照明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2元、保全费1705元,合计4087元,由原告大峡谷照明系统(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伟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