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549号
原告:长沙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89号万博汇名邸三期1808。
法定代表人:陈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利平,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道照明(上海)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天门大夏1510室。
负责人:刚恒斌。
被告:东道照明(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民京路853号1幢4137室。
法定代表人:刚恒举。
原告长沙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道照明(上海)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东道照明(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长沙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长沙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满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和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