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道照明(上海)有限公司

东道照明(上海)有限公司与经纬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0113民初7855号 原告:东道照明(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平城路811号1幢16楼1611室JT1247。 法定代表人:**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经纬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38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东道照明(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道照明公司)与被告经纬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道照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经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道照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09,730.43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03月31日,被告经纬公司作为发包人、原告东道照明公司作为承包人,两方签署《经纬城市绿洲C地块商业项目泛光照明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2019年12月10日,两方签署《经纬城市绿洲C地块商业项目泛光照明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包经纬城市绿洲C地块商业项目泛光照明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价款和补充协议价款分别是3,170,909.09元和722,992.62元。原告按约完成工程,合同部分2021年12月18日通过工程竣工验收,补充协议部分2020年01月16日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结算金额是3,918,729.89元,但被告至今仍有工程款1,709,730.43元未付。故原告提出诉请如上。 被告经纬公司辩称,前期未付款是因为被告委托的造价机构在核算金额,现经核算双方已确认结算金额为3,908,695.21元,认可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金额为2,208,999.46元,剩余钱款未支付,认可案涉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且工程质保期已过,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无异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东道照明公司(承包方、乙方)与经纬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经纬城市绿洲C地块商业项目泛光照明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经纬城市绿洲C地块商业项目;工程地点为宝山区东至经地路、*****、***秋路、北至纬地路;承包内容为经纬城市绿洲C地块商业项目泛光照明供货及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包干,措施费固定总价包干;计划开工日期为2019年3月3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9年6月31日;合同工程总价款为固定价款3,170,909.09元整。双方均同意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造价审价机构进行确认后的工程结算总价作为双方结算价款的依据。本工程竣工并经甲方书面盖公章确认验收合格且办理完竣工结算后,甲方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余款5%作为分包工程的质保金。保修期(以泛光照明整体工程通过甲方验收,完善整改意见并经甲方盖公章验收合格且正式移交甲方及购买人,各方在移交书上签字及**之日起)满两年后,无质量问题并经甲方书面盖公章确认合格后,无息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扣除维修费用)。 2019年12月10日,东道照明公司(承包方、乙方)与经纬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经纬城市绿洲C地块商业项目泛光照明供货及安装工程补充协议》,约定经纬城市绿洲C地块商业项目泛光照明增加工程,综合单价闭口,含税暂定总金额为722,992.62元。预计进场施工时间为2019年11月10日(实际进场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预计完成时间为2019年11月30日。工程款支付同原合同,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自整体工程通过甲方验收,完善整改意见经甲方盖公章验收合格并正式移交甲方及购买人,各方在移交书上签字及**之日起计算。 根据东道照明公司出具的2022年10月18日《工程质保期满验收移交单》载明:“工程名称经纬城市绿洲C地块商业项目泛光照明供货及安装工程及补充协议……本项目2020年1月6日验收合格,合同约定质保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截止到目前质保期已满,现场验收通过,现移交给使用单位”,经纬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该移交单上签名确认。审理中,经纬公司对该移交单真实性予以认可。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案涉项目结算金额为3,908,695.21元,经纬公司累计已经支付东道照明公司工程款2,208,999.46元。 本院认为,东道照明公司与经纬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现涉案工程已经全部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和结算,经纬公司理应支付相应工程款。根据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的结算金额,扣除经纬公司已支付工程款后,现经纬公司还需支付剩余工程款1,699,695.75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经纬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道照明(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99,695.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93元,由被告经纬置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含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嫣 书 记 员 **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