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凯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凯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正宁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5民初2359号之一 原告:甘肃凯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530号连铝大厦6层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MA71P4972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徽之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徽之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正宁县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正周路东侧开源路南侧时代华庭12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5MA7427UK88。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凯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正宁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凯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正宁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凯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凯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正宁县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合计1350元,已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甘肃凯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