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602财保4号
申请人江苏宏创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建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申请人江苏宏创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南通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建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6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南通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提请执行函、保全申请书等材料邮寄本院。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收到南通仲裁委员会邮寄材料,同日通知申请人江苏宏创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案涉保单保函、仲裁受理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保全材料予以补正。2021年1月6日申请人江苏宏创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保全材料全部补正,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承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建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红兵
书记员 赵其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