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运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旭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91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法定代表人:周岳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松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雪明,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旭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中心科技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冯敏,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扬皇,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园内div>
法定代表人:朱伟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燕,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运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佛山市电力科技产业****div>
法定代表人:钟国平。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旭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日公司)、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水中心科技园)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运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峰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6民终5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建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认定三建公司清表施工行为与旭日公司财产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判决三建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错误。首先,二审法院既然认定佛山市兴禅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禅公估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省建筑设计院)不具备相应资质,那么相应鉴定结论不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其次,水浸事故发生后,相关政府部门于2015年10月7日对水浸原因分析,并出具《关于乐平大道(三水致科电器有限公司路段)水浸情况分析专家意见》,认为造成水浸的原因是50年一遇的特大暴雨及地势低洼、市政排水不畅,该意见对于水浸原因力的分析准确、适当。因此,本案应以在水浸发生后政府第一时间组织专家进行的原因分析更具有参考意义。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建公司是依据与三水中心科技园签订的施工合同进行清表施工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厂区水浸造成其财产损害与三建公司的清表施工行为有必然因果关系。2.一、二审法院认定施工管理责任在于三建公司,因此三建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与事实不符。首先,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清表施工区域属于基坑施工内容,从而认定清表施工区域也需要做好相关防范措施,属认定事实错误。其次,2016年4月25日,佛山市三水区气象局出具了《天气实况证明》,证明涉案水浸路段是受台风“彩虹”外围环流影响,24小时累计降雨量为301.3毫米,显然台风引起的特大暴雨属于不可抗力。再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遇不可抗力)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若涉案工程的施工造成水浸损坏旭日公司财产,该赔偿责任也应当由三水中心科技园承担。3.广东海科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书》的依据不充分、且鉴定检材未经质证,二审法院认定《评估报告书》程序合法的依据不足。评估机构仅依据一审法院的要求按旭日公司提供的资料清单就出具报告书,该《评估报告书》违反资产评估法的规定,不能客观的反映涉案财产的损失。4.即使涉案认定三建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但主要原因是不可抗力(特大暴雨),以及三水中心科技园厂房自身存在地基不稳、市政管道设计不够等因素造成该损失。二审法院判决三建公司承担全部次要责任显失公平,缺乏法律依据。据此,三建公司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旭日公司提交意见称,三建公司清表施工行为与旭日公司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委托兴禅公估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造成此次损失的原因不存在不可抗力因素,且二审判决已生效并执行完毕。综上,请求驳回三建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水中心科技园提交意见称,水浸事故发生时,三建公司并未将工程移交给三水中心科技园,三建公司是涉案工程和施工现场管理人,对安全负有保证责任。三建公司认为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应由三水中心科技园承担赔偿责任,但前提必须认定系因不可抗力造成相应损失。
本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针对三建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分析如下:
关于三建公司清表施工行为与旭日公司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经一审法院委托,兴禅公估公司出具《鉴定报告》,三建公司对此《鉴定报告》有异议,并自行委托省建筑设计院出具《专业技术评估报告》。兴禅公估公司、省建筑设计院作出的报告均从不同方面对水浸原因进行分析,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造成旭日公司损失的主要因素是台风暴雨及所处的地理位置,次要因素为三建公司的清表施工行为,并无不当。三建公司主张清表施工行为与旭日公司的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鉴于三建公司清表施工行为系导致旭日公司财产损失的次要原因,一、二审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酌情认定三建公司对旭日公司财产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亦无不当。
关于三水中心科技园应否承担责任问题。三水中心科技园作为发包方,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三建公司施工。三建公司、运峰公司、三水中心科技园等于2015年9月9日共同召开会议并出具《会议纪要》,明确三建公司须做好基坑防护的安全措施。三建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三水中心科技园厂房存在地基不稳、市政管道设计不够等因素造成涉案损失,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三水中心科技园与三建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故一、二审法院认定三水中心科技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旭日公司损失应如何确定问题。经三建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海科评估公司进行鉴定并出具《评估报告书》,评估程序合法、结果可信,一、二审法院以该《评估报告书》作为旭日公司损失的计算依据,处理并无不当。三建公司主张海科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不能客观反映涉案财产损失情况,不应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三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靖
审判员 孙桂宏
审判员 陈 渊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