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运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5533号
原告:***,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被告一:***,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二:广东运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钟国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京雄,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东运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2021年7月14日,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3.27元(原告已预交3546.5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1773.27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黄爱文
人民陪审员  李少芬
人民陪审员  霍颖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嘉瑜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5533号
原告:***,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被告一:***,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二:广东运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钟国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京雄,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东运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2021年7月14日,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3.27元(原告已预交3546.5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1773.27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黄爱文
人民陪审员  李少芬
人民陪审员  霍颖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嘉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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