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运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与广东运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6411号
原告:***,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817。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绍伦,广东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运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佛山市××××××××××××、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227109。
法定代表人:钟某1。
原告***与被告广东运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冉晓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邓健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