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运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与***、广东运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504号
原告:***,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16×,公民身份号码432××××××××××××253。
被告:广东运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佛山市××××××××××××、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227109。
法定代表人:钟某1。
被告:***,男,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附1号。
原告***与被告广东运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美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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